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四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三章 注 册
*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十条 坚持考试与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