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是一项非常特殊的管理,一是吊篮使用面广量大,据统计目前全国高处作业吊篮用有量达到100万台以上,施工现场经常出现一栋在建楼有二三十台吊篮同时作业的情形;二是管理形式复杂,无论从生产制造资质管理,还是到安装资质的准入,以及安装检验验收,直到现场吊篮操作使用,都与其它建筑机械设备不同的地方;三是吊篮操作有关标准规范问题,目前吊篮安装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标准规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四是对吊篮操作管理的认识问题,目前各地对吊篮操作管理的要求认识不一致。如何加强对吊篮操作的安全管理,保证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四是对吊篮的登记备案管理的要求。由于吊篮设备的特殊性,吊篮装置的构建是在现场组装完成的,不可能像汽车吊设备一样用一个牌号来确定。所以吊篮就不可能像有的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否则只能是弄虚作假,有违登记备案管理的初衷。
闭合管理是管理的原理,合力是管理的较佳选择。虽然吊篮的各个环节管理要求不同,但它可以由一个机构来穿针引线完成。以江苏为例,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吊篮操作管理上不断探索,基本形成了“合力”所具备的条件。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与其它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一样都离不开这样一种管理模型,见图一。这是基于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调研基础上勾画的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基本模型,即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几乎都与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五个环节相关,如果在这五个环节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影响到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
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承包的概念划分,它应包含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基本模型也符合《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认为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有的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想通过一个文件,就把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殊不知,每个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监管。如果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重点在吊篮操作的使用环节。
(二)“创建新模式”——新模式必须要求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思路。
实际上,根据以上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我国建筑机械管理的监管形式是多样的。如吊篮生产厂家的制造资格是由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审批的,它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械制造的监管是不同的;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上,目前不少地区采用的是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确认形式管理的;在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上,虽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但对于吊篮设备的安装资格认定,各地还是不统一的,不少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吊篮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在建筑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上,吊篮操作工的管理各不相同,有多个部门参与吊篮操作工发证工作,有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可由吊篮生产厂家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