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凡遵守*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章 考 试
*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七条 住房和城乡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部会同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