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和执业印章。注册、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
*四章 执 业
*五章 附 则
*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部、住房和城乡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效用等同。
*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