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十条 坚持考试与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三章 注 册
*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
*二章 考 试
*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七条 住房和城乡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部会同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该由人力资源社会**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