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基本模型也符合《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实际上,根据以上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我国建筑机械管理的监管形式是多样的。如吊篮生产厂家的制造资格是由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审批的,它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械制造的监管是不同的;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上,目前不少地区采用的是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确认形式管理的;在建筑机械设备安装上,虽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但对于吊篮设备的安装资格认定,各地还是不统一的,不少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吊篮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在建筑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上,吊篮操作工的管理各不相同,有多个部门参与吊篮操作工发证工作,有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可由吊篮生产厂家直接。
五是吊篮安装检验管理问题。目前有的地区强行要求对吊篮安装检验实行第三方检验,许多工地吊篮有数十台甚至上百台,不谈对吊篮安装检验付出的检验费用开支有多大,就从这么多数量的吊篮,检验机构是如何保证检验质量的,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据了解,相当多的检验机构没有按照检验规范检验,给吊篮的使用带来众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