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和执业印章。注册、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
*四章 执 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十条 凡遵守*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有关要求
1、根据《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的专业划分,申请者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现场工作经验,应在以下专业中选择一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农林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2、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才队伍的报名工作,将符合报名条件、具备基本专业能力、具有发展潜质的监理人才推荐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持续加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
3、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评价备忘录,取消个人参培资格,并按照诚信自律公约予以处理。
4、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工作是加强行业人才制度建设和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人员的报名和考核工作,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安排。
5、协会成立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管理会,隶属于会长工作会,对专业监理工程师队伍的培养工作进行政策和专业指导。